榕仓征补公告〔2020〕2号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仓山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州至长乐机场城际铁路(仓山段)项目,位于盖山镇半田村、浦口村、中山村、中亭村,仓山镇仓山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土地3.2624公顷,其中:盖山镇半田村水浇地0.38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73公顷;盖山镇浦口村水浇地0.0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18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723公顷;盖山镇中山村水浇地0.1726公顷,盖山镇中亭村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503公顷;仓山镇仓山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50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征迁规定执行,由房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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