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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8号

来源: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 2021-07-20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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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榕仓征补公告〔202118

 

为实施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发布福州市下洋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福州市下洋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位于城门镇胪雷村,具体范围位置详见附件1。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集体土地0.5435公顷,其中:城门镇设施农用地0.0041公顷;城门镇胪雷村农村道路0.0023公顷、果园0.5007公顷、坑塘水面0.0154公顷、设施农用地0.0080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19公顷、村庄0.0111公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镇、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按照100万元/亩进行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福州市下洋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红线位置图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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