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榕(仓)土征告〔2021〕4号
2021年9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福州市2020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21〕567号),批准征收城门镇樟岚村集体土地0.0525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00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城门镇樟岚村(具体范围见附图),征收(使用)土地0.0532公顷,其中水浇地0.0477公顷、河流水面0.00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8公顷。以上土地按规划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使用,用于福州市樟岚中央片区道路工程建设。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区政府委托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自《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仓征启公告〔2020〕26号)公告之日2020年7月10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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