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温州凯瑞标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下泽汤路74号
被投诉人: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展进路11号三层
被投诉人: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综合办公楼四层
相关供应商: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
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东新街138号后幢
三、项目名称:
仓山区民政局二维码门牌、梯位牌制作安装及服务项目
四、采购日期:
2017年06月07日
五、投诉事项主要事项:
温州凯瑞公司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出投诉,投诉相关供应商苍南县三星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样品与投标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完全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六、处理依据:
根据该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概述”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样品(全新):①各种规格的标志各1面;②制作标志所使用的反光膜1张。③样品中的二维码必须为′e福州′的二维码”。④样品现场扫码设备工具为微信。”;“基本技术参数及要求”规定“二、需提供反光膜材质应符合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国产Ⅱ类(含)以上标准且耐候性能合格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苍南三星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广州市盛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Ⅱ类反光膜样品,并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了广州市盛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Ⅱ类反光膜检测报告。
经已查明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苍南三星公司提交样品反光膜与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且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样品生产商广州市盛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亦出具《证明》,明确苍南三星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样品的反光膜是由该公司提供的Ⅱ类反光膜,并提供给苍南三星公司该Ⅱ类反光膜检测报告。投诉人以其自行提供的三家反光膜生产商的一类膜和二类膜与苍南三星公司提交的反光膜进行对比,认为苍南三星公司提交样品为一类膜,以此证明中标人投标时提供的样品与中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完全不符,依据不足。
七、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仓山区财政局
2017年9月13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