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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9-05-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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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2019年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闽营商〔2019〕1号)要求,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和第三方评估反馈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坚持中性竞争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对于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内容与现行公平竞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立即予以清理废止修改。在发挥政策功能,制定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文件或措施时,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论证并征询监管、法务部门意见。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严禁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三)强化电子采购平台使用,不断规范采购行为。科学建设维护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持续优化完善系统性能,健全科学高效的交易机制,打破各地政策差异造成的区域藩篱,实现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坚持“系统内运行是常态,系统外运行是例外”,督导采购人使用系统规范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对于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擅自采用其他平台或方式“外部循环”逃避监管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持续提升透明度,营造更加高效便民的参与环境 

  (四)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完善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为主体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简便顺畅的操作流程和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 

  (五)推进采购过程规范透明。落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优化采购流程,减少对具体采购活动实施过程的不必要干预,提高采购效率。制作公开办事指南,推动办事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和办事结果的在线查询和在线记录。 

  (六)畅通维权救济渠道。通过网站公开质疑投诉受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和处理时限,制作发布投诉检举书格式,投诉检举受理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及时送达并公告,方便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引导,营造重信守约的信用环境 

  (七)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联合惩戒。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科学设计检查指标,加大对贯彻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信息公开以及采购活动中易发高发问题的检查考核力度。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检举案件,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恶意串通、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八)加强合同管理,严格履约付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或占用履约保证金。 

  (九)加强信用评价,强化结果应用。结合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约束性规定和当事人特点,分类建立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评价指标和标准,将评价结果作为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参考因素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促进相关当事人诚信守规。 

  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十)推行电子化交易。进一步加强电子化交易功能的研发应用,在保证合法性、有效性的前提下,探索实现远程开标,具备条件的招标项目可不要求供应商现场解密投标文件,减少或取消提交纸质投标文件,降低交易成本。 

  (十一)规范保证金管理。加大涉企政府采购保证金清理力度,及时清退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及时退还投标(参与)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改变简单通过履约保证金达到保障项目质量的观念和工作方法,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及履约条款,提高项目实施管理水平,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及示范效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十二)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原则,推进支持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规范业务数据,使用信息技术促进有融资意愿的银企双方无缝对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人要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按照融资合同约定账号支付应付款项。 

   五、发挥政策功能,激发创业创造活力 

  (十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十四)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按规定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依法自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自主选择评审专家,提高用于创新创造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十五)加强检查督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压紧压实责任,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导,对政策落实不力、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影响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十六)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采购人要提高认识,明确具体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对照《2019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好采购需求制定、履约情况验收、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