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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0年第16号)

来源: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0-02-29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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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智慧物流储运数据处理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HH[GK]201901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福建兴逸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72-9601 

  被投诉人1: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66 

  被投诉人2: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通讯地址:福州市闽侯上街联榕路8 

  相关供应商: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单元30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智慧物流储运数据处理实训室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100]HH[GK]2019015)的招标文件及质疑未接收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称,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有效期内拒收投诉人质疑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事1: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商务项“售后服务承诺和维护响应计划”、“培训能力”的评审因素未进行量化和细化,无法进行客观评审,具有限制性。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项“技术性能和功能”的评分标准存在评分不合理,具有限制性的情况。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中关于技术项“现场演示”的评审具有限制性、倾向性。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中的仓储布局规划实验系统、大数据多维分析平台、大数据挖掘平台、物流大数据资源平台、大数据可视化平台系统、运输运营系统的招标参数具有倾向性、唯一性。 

  三、处理结果 

  经查,投诉人于202012日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于202017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现场递交质疑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未予以接收,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1:商务项评审因素相关内容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未将评审因素的指标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存在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中 “技术和服务要求”关于“▲”符号条款设置达19个,若按评审标准“标注‘▲’符号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规定,该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已超出32分,未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提供样品,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四个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设置了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和服务要求,该投诉事项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等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成立;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采购人废标,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接收质疑函的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问题进行整改。 

    

  福州市财政局 

  2020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