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州市仓山区培智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培智学校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鹭岭里30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反映并经查实,福州市仓山区培智学校在仓山区培智学校采购电梯项目(项目编号[350104]HX[GK]2020013-1)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评审因素限定特定的专利”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7日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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