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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1年第01号)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0-12-21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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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350104]HX[GK]2020013-1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仓山区培智学校采购电梯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12层A 区

  当事人2:福州市仓山区培智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鹭岭里30号

  当事人3: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标人)

  地址:浙江南浔经济开发区东翔路

  四、采购日期:2020年9月22日

  五、基本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反映供应商福建文吉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经查阅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后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申请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本项目已确定韦伯电梯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项目技术评分项“软件证书”规定“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产品有电梯召唤软件、能源控制逻辑板软件(简称:主板)、电梯门机控制器软件(简称:变频门机)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如一项不满足扣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产品有电梯物联网板软件、电梯物联网手机终端软件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2分,如一项不满足扣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中标人未提供上述评分项要求的相应证书材料,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给予得分的评审,评审有误。

  技术评分项“制造商实力”规定“所投产品制造商的电梯耐火层门为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中标人提供的响应材料并非其所投产品制造商韦伯原厂原品牌,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给予得分的评审,评审有误。

  商务评分项“相关认证”规定“投标人生产的电梯已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有效期内的保险证书及保险明细单)”。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责任保险证书》及《产品责任险(1993版)保险单》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已经失效。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给予得分的评审,评审有误。

  本次采购项目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经重新核算后,中标人不是本项目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审。

  另查明,本项目技术评分项“技术响应(29分)”存在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技术评分项“软件证书”规定“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产品有电梯召唤软件、能源控制逻辑板软件(简称:主板)、电梯门机控制器软件(简称:变频门机)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3分,如一项不满足扣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产品有电梯物联网板软件、电梯物联网手机终端软件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2分,如一项不满足扣1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上述条款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技术评分项“制造商实力”规定“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有电梯节能逆变装置、轿厢绝对位置检测、用于高速电梯补偿绳的涨紧装置的满足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具有机械式防坠装置、曳引机用碟式抱闸的满足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或提供无效者不得分。)”。“电梯节能逆变装置”、“曳引机用碟式抱闸”两个评审因素限定特定的专利,指向特定的申请(专利权)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本项目废标,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违法违规情形,另行处理。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