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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关于颗粒物监测仪器设备更新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来源:仓山区 发布时间: 2020-10-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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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将开展颗粒物监测仪器设备更新项目采购,特邀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参与。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 

  采购颗粒物PM10、PM2.5监测仪器各1台。 

  二、相关要求 

  (一)参与供应商应执有以下资质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 

  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7.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9.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在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10.报价文件。 

  11.所报仪器具体参数。 

  12.涉及的材料需提供复印件,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二)PM10颗粒物监测仪和PM2.5颗粒物监测仪测量原理须一致,且所投型号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PM2.5、PM10适用性检测名录内(截止时间应为招标文件发布之日之后)。提供的仪器需具有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仪器制造商出具的印刷版产品彩页。 

  (三)本项目报价不得高于49万元。 

  (四)供应商若具有以下资质能力,可一并提供: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2.诚信履约证明。 

  3.拟投入校准设备(含高低量程流量计及温湿度计)且提供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计量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 

  4.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次询价截止时间只有参与省部级或以上政府部门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并提供活动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荣誉证明(或者表扬、感谢证明)。 

  5.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次询价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完成的同类设备销售的有效业绩情况,包括设备销售有效单项合同(需同时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采购验收证明复印件,并备注具体使用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6.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次询价截止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国内完成的运营维护的有效业绩情况,包括设备运营的有效单项合同(需同时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用户满意度证明复印件,并备注具体使用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若有) 

  7.项目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相关专业证明材料。(聘用合同、毕业证书以及报价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保缴交凭证)。 

  (五)PM10、PM2.5监测仪器的安装、调试、试运行与验收等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等相关监测规范执行。其中,参比方法比对调试回归曲线(以参比测试数据为横轴,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为纵轴)的斜率k、截距b和相关系数r应符合标准(斜率k:1±0.1;截距b:当k≥1时,-5μg/m3≤b≤(55-20×k)μg/m3;当k≤1时,(45-50×k)μg/m3≤b≤5μg/m3;相关系数r≥0.95)。 

  (六)上述材料不予退还。 

  (七)仪器设备交付地点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指定位置,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天内。 

  (八)本项目质保期为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12个月。 

  三、材料递交方式 

  请有意参与的供应商,按以上要求将相应的材料加盖公章并装档密封,于2020年102115:00送至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5楼会议室,我局将现场核对报价,并组织对各供应商报送材料进行评分。 

  联系人:柳先生,电话:0591-63500628 

 

  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