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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FZ03114-1300-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1-08-10
  • 标    题: 福州市仓山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福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设〔2021〕359号
  • 发布日期: 2021-08-1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福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仓设〔2021〕359号
来源:仓山区建设局 时间:2021-08-10 16:29

盖山镇、对湖街道、仓前街道、建新镇、金山街道、城门镇: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的通知》(榕政综2021215号),福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已于2021年8月经市政府公布,我区共有29处历史建筑,请相关镇街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请重新全面核查涉及我区的第四批历史建筑挂牌情况,及时更换、补挂已破损、缺失的仓山区历史建筑临时保护牌,确保第批历史建筑在统一挂正式牌之前,临时保护牌完整。  

  2.请完善、更新第批历史建筑和历史建筑群建筑档案,对建筑基本信息、现门牌号、保存现状、使用现状、产权情况现场照片等信息登记造册。 

  3.各相关属地镇街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保护义务、享受权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时监督使用人、所有权人依照有关规定保护历史建筑、参与历史建筑涉及其利益事项的管理。 

  4.各相关属地镇街成立相应专门保护巡查队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建筑防火、房屋安全等加强监管,并为每一处历史建筑配备消防灭火器具。对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保护,同时向区政府报告。 

  5.请各相关镇街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宣传,共同做好我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各项工作。 

  此告。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仓山区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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