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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10-0700-2021-0004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1-12-06
  • 标    题: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财采〔2021〕20号
  • 发布日期: 2021-12-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仓财采〔2021〕20号
来源:仓山区财政局 时间:2021-12-06 11:16

  根据《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转发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仓财采〔2020〕12号),我区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接上级部门通知,县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功能已上线,为确保我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意向。预算单位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仓山区分网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提交到网站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栏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及涉密项目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可参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以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预算批复前按规定提前实施采购、年中追加或调整预算、年度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距采购活动开始不足30日等情况的采购项目,可单独公开或调整采购意向。 

  四、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福州市仓山区财政局转发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仓财采〔2020〕12号)的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专此通知。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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