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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2-0800-2021-0003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2021-09-14
  • 标    题: 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仓山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 发文字号: 仓发改审批〔2021〕26号
  • 发布日期: 2021-09-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仓山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核准的批复
仓发改审批〔2021〕26号
来源:仓山区发改局 时间:2021-09-15 11:24

福州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仓山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的请示》(榕供投综〔2021〕1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城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推动绿色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仓山区垃圾智能分拣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104-51-02-050507)。

  项目单位为福州供销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仓山区南台大道南段东侧地块。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筑占地面积为3368平方米,容积率为1.3。主要建设内容为垃圾处理车间、配套服务设施用房等,实际建设内容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实施。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29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58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项目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原则同意项目评估主体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低风险的评估意见。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16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0CJ00846号)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仓山区生活垃圾智能化分拣中心项目规划设计指标的函》(榕自然函〔2021〕407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局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仓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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