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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8-0800-2024-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2-20
  • 标    题: 仓山区民政局关于仓山区建新镇江滨社区卫生服务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文字号: 仓民审〔2024〕16号
  • 发布日期: 2024-02-22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民政局关于仓山区建新镇江滨社区卫生服务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仓民审〔2024〕16号
来源:仓山区民政局 时间:2024-02-22 14:40

仓山区建新镇江滨社区卫生服务站:

  你(单位)提交“住所变更登记”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住所变更登记。

  仓山区建新镇江滨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主管单位: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登记证号:523501043156565653;法定代表人:林如辉;注册资金:伍万元整;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100号金山立恒文园 10#楼1层03店面)变更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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