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3108-0800-2024-0002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4-04-18
- 标 题: 仓山区民政局关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楼下村卫生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发文字号: 仓民审〔2024〕21号
- 发布日期: 2024-04-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楼下村卫生所:
你(单位)提交“住所变更登记”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住所变更登记。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楼下村卫生所(业务主管单位: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登记证号:52350104MJY504744U;法定代表人:王梅曦;注册资金:叁万元整;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6号楼下新村(原楼下农民新村)1#2#楼连接体1层01市场90-57店面)变更后,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我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年度检查工作,若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要及时到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经核准后方能生效。
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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