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仓政办〔2019〕14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由仓山区民政局——办公室编制完成本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将在“福州仓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zcangshan.gov.cn/)上政府信息公开民政局专栏里发布,同时在福州市仓山区档案馆公布,供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福州市仓山区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办公地点:临江新天地美墩苑3号政府办公大楼8层,电子邮箱csqmzj@163.com,电话0591-88366961,传真0591-88366961。
一、总体情况
2019年,仓山区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区有关工作的部署,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各项规定,立足民政局工作实际,不断优化提升公开的数量和质量,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9年,我局在仓山区政府网站发布各类信息359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26条。
(1)政府公开落实情况。一是主动公开了2019年度民政局工作总结和思路、仓山区民政局2019年信用工作总结和2020年工作思路。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在年初公开财政预算信息,年末公开财政决算信息。三是推进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依托仓山区网上审批系统,全面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申报材料目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按规范格式编制和实时更新,提供网上查询等服务,方便公众办理,实现各审批环节信息的全程透明、全程监督。2019年我局共受理审批件59件,时限内办结率达100%。四是对我局各项重点工作、日常工作、重要事项进行主动公开,在年末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2)主动公开方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26条(公文26篇)。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条;行政许可类23条;其他类信息2条。
对今年新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文26篇)按照要求报送PDF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区档案馆,做到符合法定移交时限,报送档案馆数与网上发布数相一致,便于公众查阅。
(3)依申请公开方面。按照《条例》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2019年度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0件。
(4)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一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及时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二是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挂靠局办公室,配备一名专人兼职负责;三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各环节制度,做到环环有把关,责任落实到位。对于公文类政府信息,做到在文件产生过程中同步注明其公开属性,对免予公开的文件注明理由,并由分管领导、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主要领导进行审核。规范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发布、统计、上报、考核评议和存档工作。
(5)平台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仓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认真梳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建立了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制度,不断提高我局在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确保网站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全面,更新及时,链接有效,按照“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信息不公开外,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职责范围、服务项目、服务指南、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有关政务信息内容均对外公开。做到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及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同时,我局还及时将公开信息报送区档案馆,以便社会公众查阅,在局公共场所设立政务公开栏、通过墙报公示相关信息。
(6)监督保障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不断完善审查制度和工作规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依法审查。规范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发布、统计、上报、考核评议和存档工作。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均去标识化处理;二是强化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局分管领导对政务公开分解任务定期跟踪督查,帮助解决责任科室、单位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任务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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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5 |
0 |
26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86 |
0 |
31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2 |
0 |
21 |
行政强制 |
12 |
0 |
3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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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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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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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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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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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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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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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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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019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人员紧缺,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今后,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信息公开管理部门的有力指导下,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完善充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梳理,及时全面进行公布。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我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政信,暂无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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