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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1-0200-2020-0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07-01
  • 标    题: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办〔2020〕138号
  • 发布日期: 2020-07-08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仓政办〔2020〕138号
来源: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07-08 09:5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管委会: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居住区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能够及时移交管理,促进移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做出确定为仓山区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范围包含:(1)所有的教育设施;(2)所有的行政管理设施,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3)医疗卫生设施中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较大规模的设施;(4)文化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等大规模的设施;(5)社会服务设施中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等较大规模设施;(6)市政公用设施中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7)居住区属政府所有的其他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条  在移交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评定合格的工程才可移交。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公共配套设施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对需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进行核对,明确移交项目符合合同相关规定后牵头确定并函告公共配套设施的接收单位,将需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抄送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拟接收公共配套设施的业务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工程移交函。需移交的资料包括:建设、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名称和资质;项目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平面图;项目建设审批手续,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等文件;竣工或交工验收报告、全套竣工或交工图纸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移交方(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接收使用方要求完善移交相关事项,与接收方共同签署公共设施移交备案表,完成移交。

  第五条  根据区政府专题会〔2020〕144号会议纪要精神,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移交对应单位如下:

  (1)移交项目涉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接收单位为区教育局;

  (2)行政管理设施的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向设施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登记造册后交付社区使用管理;公共配套设施为社区警务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设施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移交;

  (3)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较大规模的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对接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移交;

  (4)文化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等较大规模的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进行移交;

  (5)社会服务设施中的托老所、社会活动中心、社会服务站等较大规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对接设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移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造册后,交付社区使用。区民政局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业务指导;

  (6)市政公用设施中的非住宅小区内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开发建设单位对接区城市管理局进行移交;

  (7)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接收单位。

  第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方即公共配套设施的业务主管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报备资产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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