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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1-0200-2022-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2-02-22
  • 标    题: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办〔2022〕32号
  • 发布日期: 2022-03-01
  • 有 效 性: 废止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仓政办〔2022〕32号
来源:仓山区 时间:2022-03-01 15: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管委会、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仓山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杜绝工地路面污染导致的扬尘问题,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由区城管局牵头区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依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本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在本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承运。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种类和技术规范的自有运输车辆;

  (四)运输车辆车况、车型、牌照等符合要求,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覆盖设施等装备;

  (五)具有与车辆保有数量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十年内未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五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按企业运输车辆数量配发运输标识,并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后增加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第四条相关规定的,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配发运输标识;运输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运输企业应当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运输标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七条 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企业在从事运输作业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后,向运输企业配发运输单。运输单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二)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三)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第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落实主体管理责任,加强运输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管理,要求驾驶员保持车辆整洁,做好密闭运输,杜绝车身挂土、未密闭运输及运输过程滴撒漏等违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禁止运输建筑垃圾:

  (一)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未及时接受处理的;

  (三)因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记录的。

第三章  建筑垃圾场地管理

  第十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干净。

  运输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随车携带运输单,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卸放,运输途中不得泄露、遗洒。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就近消纳、便于综合利用的原则设置,由所在镇街及区城管局共同看点同意后,报市渣土中心审批。已审批的消纳场由所在镇街负责进行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实际消纳量不得超过审批量。

  (二)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规范建设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环境整洁;

  (四)出入口道路硬化并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停车场出入口要采取道路硬化并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沉淀池等措施,确保车辆驶离停车场时不污染市政道路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其他各类有车辆及设备进出、易造成路面污染的物料堆场、砂石场、停车场等场地需同时参照本细则要求设置围挡、进行裸土覆盖,出入口要采取道路硬化并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沉淀池等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将建筑垃圾交给无准运证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区城管局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干净的,由区城管局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受污染区域,并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车厢有明显挂土痕迹,未发现造成污染路面的,由区城管局责令当场整改,并处以五千元罚款;泄漏、遗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路面的,由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清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区城管局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在建房建工地的运输道路未按规定硬化,或者出口处未按规定设置清洗出场车辆和设备的装置,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或按市城管委和市建设局《关于移交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和加强执法协作的备忘录》要求移送区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在建房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由区建设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按市城管委和市建设局《关于移交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和加强执法协作的备忘录》要求移送区城管局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建房建工地施工现场未设置洗车道,净车出场措施不到位,车辆未净车出场,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区建设局上报市建设局后,按照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标准》有关规定对违规施工企业予以信用扣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且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一个月存在2次以上运输未密闭、滴洒漏等违规行为的,由区城管局上报市城管委将该渣土公司、车辆及其驾驶员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类车辆及设备进出、易造成路面污染的物料堆场、砂石场及停车场等场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进行裸土覆盖,出入口未采取道路硬化并设置净车出场设施、沉淀池等措施的,由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建设及城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查处。若场地性质属于政府已拆但暂未移交或正进行建设开发的临时地块、闲置地的,由所在镇街负责强制清退并收回。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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