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101-1600-2020-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05-15
- 标 题: 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仓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办〔2020〕103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管委会、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仓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2019年仓山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切实加强我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227号)、《福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榕政办〔2017〕1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各镇街与区政府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各镇街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镇街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建设局、区统计局、区园林中心等部门,依据《责任书》确定的相关指标,对各镇街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作为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
三、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2020年为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考核年,由区政府对各镇街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
(一)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实行。
(一)各镇街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建设局、区统计局、区园林中心等部门,每年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通报各镇街。
(三)在土地利用规划考核年,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建设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园林中心等部门,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区政府。
五、考核依据
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街(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六、奖惩
区政府将组织对各镇街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对其予以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镇街农用地转用审核和报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镇街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镇街,将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镇街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村(经合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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