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9-3000-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1-11-22
  • 标    题: 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司〔2021〕142号
  • 发布日期: 2021-11-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仓司〔2021〕142号
来源:仓山区司法局 时间:2021-11-24 10:44

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

20211122


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提升中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水平,强化信息安全监管力度,加强保密防控措施,以确保中心政务数据信息系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长:甘   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杨慎英 局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二级主任科员

       陈宏剑 办公室主任

       罗群生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人

          法援中心主任

       林炳华 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组长甘乐同志为首席数据官,负责中心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全面工作,成员负责配合组长开展政务数据工作;罗群生同志为政务数据工作联系人。

二、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指政务部门为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或为公众提供政务服务,需要获取、使用相关部门数据资源信息行为。局政务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可提供给本市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与相关部门共享,或仅部分内容能相关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

暂不共享数据是指:尚不具备条件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

三、数据开放

(一)数据开放是指可主动向社会开放,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放申请,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授权开放的数据。

(二)局开放数据分为:普通开放和申请开放两种类型数据。

普通开放数据是指:可无条件通过开放平台(如:网站、APP、微信、微博等)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

申请开放数据为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申请,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定向开放的政务数据。

(三)不对外不开放的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数据: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开放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开放将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涉及我局内部人员、财物、资产等事务信息的;

5.因协议或知识产权限制而无法开放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

四、相关职责

(一)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作为局数据归口管理科室,应确保对外提供的政务数据真实和完整,与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保持一致:其他科室作为配合科室,配合好行政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所获取的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各部门和负责对业务办理中所需共享的政务数据提出需求,同时承担政务数据的信息保密责任,不得对外泄露查询到的任何政务数据。

五、安全管理

(一)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二)各部门应做好上传和下载接口安全防控,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对涉密政务数据的流转、存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进行加密处理。

(三)对政务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实现数据源和数据操作的可追溯性,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各部门若发现业务系统数据、政务数据存在或正在发生安全问题,须第一时间报告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联系政务数据汇聚平台、业务系统项目组和办公室,针对问题迅速开展定位处理,同时做好事件记录备查。

(四)切实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针对基础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各类攻击,保证政务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