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相关通知精神,由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办公室编制完成本报告。
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将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fzcangsh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同时在福州市仓山区档案馆公布,供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电子邮箱:csyfzq@sina.com,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7层,邮编:350007,电话0591-83587873,传真号码:0591-83474747。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着力健全政务公开机制,强化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坚持依法依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断提升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更好地服务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信息保障。现将主要工作落实情况及成效总结如下:
(一)主动公开
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根据机构改革后新的“三定”方案,全面梳理本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及时主动公开《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机构职能》《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为抓手,及时主动对接市司法局与区大数据服务中心,编制完成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并将相关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发布办事指南,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加强综合办事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程度。
主动公开及时高效。2020年我局共主动公开信息15条,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4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1条,其他信息10条,历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190条。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截至2020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件请求,历年依申请公开件累计0件。没有因信息公开申请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等事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我局建立职责明确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安排专人兼职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局整体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同时根据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规定信息公开流程,确保事情有人抓,层层抓落实,做到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上网,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信息不予公开,确保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平台建设
我单位加强各类平台建设,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发挥好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信息发布主平台的作用;二是积极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扩大传播范围;三是充分发挥局政务公开专栏等载体的功能作用,全面、及时、准确地对本局主要工作进行公开。
(五)监督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通过细化分工,形成局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项工作,各科室分工配合的工作格局,全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制度保障。面对政务公开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仓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等,使政务公开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三是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可通过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的监督投诉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对我单位进行监督。
(六)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围绕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基层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依照《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分级审批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同时,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要及时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 |
-3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75 |
-116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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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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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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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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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二是目前政务公开工作放在局办公室,因人员流动等因素,致使工作连续性有时不能完全保障,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有待提升和加强。
(二)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以公众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拓展公开形式,做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公开尽公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公开范围及操作流程,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的载体和形式,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二是强化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强人员配备和工作帮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能够稳定有序开展。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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