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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15-0201-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市容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1-06-29
  • 标    题: 仓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渣土行政执法 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城管综〔2021〕174号
  • 发布日期: 2021-06-29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城市管理局关于渣土行政执法 管理工作的通知
仓城管综〔2021〕174号
来源:仓山区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1-06-29 16:10
各镇街: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制社会综合管理等决策部署,强化仓山区城管执法攻坚,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区委、区政府提出“转作风、强服务、办实事”专项提升专项行动精神,针对我区近期出现12345平台投诉我区保安单独进行渣土车违法运输执法执法,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等乱象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提出相关要求如下:

         仓山区城管局各中队执法人员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可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的内容和依据。严禁保安人员参与执法。执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廉洁高效,增强公信力。

仓山区城管局协管员可以在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城管队员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行政案件发生现场秩序,保护现场

(二)进行城市管理工作宣传;

)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问题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城管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按规定着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因执法工作需要穿着便装的除外。制服和执法标志应当保持清洁完整。

仓山区城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或者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有涉嫌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生,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48小时内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仓山区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仓山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如若有违反本规定将由城管局督查中队启动机关效能问责对违法规定协管员进行开除处理,对当班执法人员及所在中队负责人进行机关效能问责。

附件: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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