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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22-0800-2024-4233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卫健局
  • 成文日期: 2024-04-10
  • 标    题: 关于同意予以核发仓山区国投城门镇胪峰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卫审〔2024〕5号
  • 发布日期: 2024-04-1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同意予以核发仓山区国投城门镇胪峰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仓卫审〔2024〕5号
来源:仓山区卫健局 时间:2024-04-10 18:06

仓山区国投城门镇胪峰社区卫生服务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材料已收悉。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所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经验收,同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4月9日。请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合法执业。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你申请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校验不合格或者拒不校验者,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许可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登记机关不准予延续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执业。

执业场所应同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附:具体核批项目一览表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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