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2020年仓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年度报告将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zcangshan.gov.cn/)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里发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江边洲路1号美墩苑3号楼7层,电子邮箱:wjj83472400@163.com,电话:0591-83472400,邮编:350007,传真:0591-83473480)。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度,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区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了《仓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着力深化重点领域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推进公共卫生、财政资金、行政审批、监督执法、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更好服务和推进仓山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发挥作用。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式。我局的信息公开主要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类别及数量。2020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有:规划计划类信息,公示公告类信息,基本医疗卫生类信息,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应急管理类信息,监督检查类信息,并在提案公开栏目,及时公开人大建议办理结果回复4件,政协提案回复10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指南按照“市县同步”原则做到实时更新。2020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279条,其中基本医疗卫生信息174条,行政许可类56条。
财政预决算。按照仓山区财政局相关要求,做好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2019年度本局部门决算、2020年度本局预算说明和“三公”经费信息,对公开内容进行详细说明,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截止到2020年年底,我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0条。
(三)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我局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及时公开工作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并配合区大数据服务中心和市卫健委,于10月底编制完成本级卫生健康领域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特别注意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等信息掩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依法公开我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强化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好分级审批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同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全面梳理公开事项,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及时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二是成立了由陈惠良副局长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挂靠局办公室,配备一名专人负责;三是成立审查小组对政务公开分解任务定期跟踪督查,帮助解决责任科室、单位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推进任务落实。
(五)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仓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认真梳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拓展信息公开内容。 建立了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制度,不断提高我局在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确保网站信息公开内容规范全面,更新及时,链接有效,按照“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信息不公开外,对本单位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职责范围、服务项目、服务指南、服务承诺、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工作动态等有关政务信息内容均对外公开。做到准确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及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六)监督保障
不断完善审查制度和工作规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依法审查。规范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发布、统计、上报、考核评议和存档工作。通过福州市政务公开监察系统数据采集,对出现的问题,立整立改。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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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89 |
-32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21 |
-1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45 |
25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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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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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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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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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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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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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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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主动公开的意识有待提高,二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有待深化。
改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大公开力度,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树立公开理念,围绕我区卫生健康工作重点,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二是继续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健康科普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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