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仓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3101-1000-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2021-01-11
  • 标    题: 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工业区橘园片区提升改造补充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仓政综〔2021〕9号
  • 发布日期: 2021-01-15
  • 有 效 性: 有效
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工业区橘园片区提升改造补充细则的通知
仓政综〔2021〕9号
来源:仓山区 时间:2021-01-15 11: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福州新区仓山功能区管委会、金山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工业区橘园片区提升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仓政综〔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对上述实施细则增加补充细则如下:

  1.项目建成后第二年起连续监管6年,企业税收按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核算税收贡献,单位建筑面积的年税收(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低于300元/平方米,前三年为达产期,可按三年累计的税收要求整体考核,三年累计税收要求不低于900/平方米。达产期后,按年度考核项目的税收贡献。

  2.针对自主提升企业,凡容积率有提升的,均须无偿贡献给政府10%的土地面积或12%-15%的新增建筑面积〔一般企业贡献15%的新增建筑面积,优质企业(一般优质企业)贡献13%的新增建筑面积,优质企业(总部企业)贡献12%的新增建筑面积〕。

  本补充细则与实施细则(仓政综〔2019〕7号)不一致的,以本补充细则为准。本补充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