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3100-0100-2022-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区政府
- 成文日期: 2022-09-13
- 标 题: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区本级新增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 发文字号: 仓政综〔2022〕199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区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将区本级新增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发生变化,包括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或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等信息变更的,授权区司法局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告。
附件:福州市仓山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区本级新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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