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福建省省政府令第134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5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五条 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四)涉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劳动防护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群众应知的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六)人事任免、干部竞争上岗政策等;
(七)颁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八)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区政府及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 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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