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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FZ03122-0800-2019-00135
目录名称:行政许可
内容概述:关于同意予以核发仓山范隆祥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机构:卫计局
备注/文号:仓卫审〔2019〕15号
发文日期:2019-03-11 00:00
仓山范隆祥口腔诊所: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材料已收悉。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你所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经验收,同意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3月10日。请你所依照《执业医师法》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合法执业。要求有效期内每年12月1日前向我局申请校验一次,校验不合格或者拒不校验者,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依法需要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许可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和登记机关不准予延续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执业。
执业场所应同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附:具体核批项目一览表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