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纪委

做好失实举报澄清正名工作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4:56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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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被喻为“人民的权利大厦”,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密切联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今年5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明确对被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经组织调查不属实的,应及时澄清正名,充分体现了对被检举控告人名誉权的保护。在处理信访举报等日常工作中,如何结合民法典更好地保护被检举控告人的民事权利,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严格依纪依法核实。在对检举控告事实进行核查过程中,核查人员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依法履职。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因此,在调查核实中,严禁采取侮辱、打骂、体罚等侵害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民事权利的方式取证。在谈话中,要平等对待,严禁盛气凌人;要善做思想工作,严禁以权压人;要注意保障谈话对象休息时间,做好安全预案、严防安全事故。核查人员在查询通信记录、银行流水及调取相关书证过程中,要准确界定调取的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超越范围调取,也不得调取与检举问题无关的书证、物证,更不得查询、调取无关人员的信息,这是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监察法明确要求的,也与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规定相贯通。

  精准审慎处理。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检举人和被检举人的诸多民事权利。对检举控告的问题进行核查后,被检举控告人可能面临通报批评、党纪政务处分、上交违纪所得等处理,涉及的民事权利有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等。在核查及处理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确保检举控告件办理质量。对于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和审理等部门共同会商,避免定性处理不准确。如构成违纪,党支部在讨论处理意见时,应充分听取其本人意见,保护其申辩权,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抗辩权”的精神相同。此外,对于实名检举控告的,无论核查结果如何,均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检举控告人,这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知情权”的体现。

  稳妥澄清正名。对检举控告的问题经核查不属实的,予以了结。如认定被检举控告人受到诬告陷害的,要及时进行澄清正名,以保障被检举控告人的名誉权等民事权利。澄清正名是保护被检举控告人权利的过程,如处理不当,也可能成为侵犯被检举控告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权利的过程。一方面,是否需要澄清正名应充分尊重被检举控告人的意见。对于拟采取会议澄清、登报澄清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的,实施前应征求澄清对象本人意见,避免其民事权利受到“二次损害”。另一方面,澄清过程要严防泄密。对于在核查过程中掌握的,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密。最后,将澄清工作与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紧密结合起来。在澄清正名的同时,及时将相关澄清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对因失实检举控告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干部权益,依法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肖文鲜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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