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经2019年1月23日福州市仓山区纪委监委机关第一届工会会员大会通过,现就福州市仓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以下简称“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章程,规定如下:
总 则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的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在福州市仓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含区委巡察办、派驻纪检监察组、办案点管理中心、巡察服务保障中心)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本机关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四)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五)在工会会议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四)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及其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机关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福州市仓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主席1人,副主席1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民主推荐候选人,再差额的办法进行选举,即提名委员候选人6人,选举5人,差额比例5%,其中主席提名1人,选举1人,副主席提名1人,选举1人。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采取组织推荐方式推荐,经纪委监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后,进行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机关工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3人,其中主任1名,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机关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机关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区妇联的业务指导,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机关工会委员会提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名额3人,其中主任1名。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机关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机关工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并监督执行。(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五)加强对职工的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重视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六)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推动落实职工福利待遇,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机关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三)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四)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八条 机关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第十九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机关工会依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机关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福州市仓山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