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时间:2020-11-13 17:14 来源:仓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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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13 17:14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司法局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指派单位】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郑孔焕律师

【撰 人】郑孔焕

【案情简价】

    张某系福州市仓山区某村村民,于70年代末出生,出生时未申报户口,小学时随父在外地读书, 90年代初人口普查时其父母将户口申报于母亲户籍所在的某村。2000年,因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张某一家在外租房度日,直到2002年安置房交付使用后搬进现有住址。2018年初,福州市为响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在福州市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某村却以张某其母为外嫁女为由,不认定张某为该村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并拒不向原告发放历年分红。张某为此多次和某村沟通,并到各个部门上访,均无果。

之后,张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受理后将案件指派给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由郑孔焕律师具体承办。

承办律师在经过与张某沟通之后,遂将某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起诉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仓山区人民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张某的诉请,认定张某确系该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并判令某村经济合作社向张某支付成员待遇款两万多元。某村经济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经过开庭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起典型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案件。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本村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待遇。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均属于本集体经济成员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集体组织所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款。本案的一审、二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原告是否为该村经合社成员及村规民约能否排除他人成员资格两大焦点展开辩论。

针对第一个问题,援助律师提出认定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三个方面考量,即从原告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原告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土地被征收后,原告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庭审中,援助律师结合证据证明原告出生后,其父母并未第一时间申报户口,后因人口普查于1991年才将户籍就补申报在某村,而且从那以后户籍一直随其母在一起,从未搬离过某村,不存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问题。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原告并未将户口搬离,依然居住在上塘村,而且家中也有承包地,生产和生活并未脱离上塘村。本案中原告母亲虽已出嫁但户籍未迁出,且也没有在男方分到承包地,也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告也是一直随母生活,虽有时外出就学、打工,但这并不影响其成员资格的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主张,认定张某具有被告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

针对第二个问题,援助律师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对该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程序方面,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另据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被告村一共有200多户代表,却只24人参加会议,此次会议违反法律规定。实体方面,被告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规定及作法使外嫁女随其生活的子女不分配股权,违背了宪法中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的基本原则,是对妇女的歧视。同时根据法发〔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中第37的规定,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被告的作法无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主张。

2013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曾讲过:“重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序。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要从完善政策、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创新机制等方面入手,及时反映和协调农民各方面利益诉求,处理好政府和群众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做好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防止碰头叠加、蔓延升级。要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一名农民,自出生至今起户籍从未搬离过上塘村,也从没有在其他村经济组织享受过社员资格,更没有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某村的作法剥夺了当事人本应享有权利,使当事人陷入了既入不了城、又回不了村的尴尬处境,令其今后的生活陷入困境。为此,当事人几年间多次走访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能解决。在刚来到仓山法律援助中心时,还因为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和工作人员产生过误会。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法援主任和律师耐心开导解释,最终当事人解开了心结,决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之后,当事人全力配合援助律师收集证据,赢得了诉讼,同时也将多年的矛盾化解。一审胜诉后,当事人为了表达心中的感激之情,还特制作了面书有“法律援助伸援手、公平正义解民忧”的旌旗前来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