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性侵害案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时间:2020-11-13 17:16 来源:仓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0

| | |

日期:2020-11-13 17:16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司法局

  【案情简介】(鉴于隐私保护,以下人名均为化名) 

  2020年7月16日下午,福州市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了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一起特殊的《要求提供援助通知书》及相关通知材料。说特殊,是因为这是自2020年5月底仓山区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成立后首例由区检察院依据《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工作规定(试行)》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的援助通知。从通知的程序操作到承办律师的刑事代理事项,大家都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只能摸索着来。 

  该起通知援助的受援人是一起性侵害案的未成年被害人李四未,区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从通知的相关材料得知:李四未是一个在案发时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当时已经怀孕三个月多。经过慎重选择,仓山区法援中心决定由卢金妹律师来承办本案被害人的刑事代理。 

  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卢金妹律师当日晚间拨打了检察院提供的法律援助通知书上标注的受援人联系电话,发现原标注为“未成年被害人联系方式”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转而拔打原标注为“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王五成”的联系电话;通话过程中,接电话的对方表示,其本人正是性侵害案的被害人李四未,并表示其现已不在福州,而是在贵州“老公”的老家待产,其怀孕已经六个半月;在承办律师告知其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后,提醒李四未,其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父亲是其法定代理人(其母亲已故),即便李四未本人同意承办律师作为其刑事代理人,但若没有李四未父亲的签名同意,承办律师的代理就不是名正言顺的有效代理。但李四未表示坚持不愿将其被性侵害一事告知其父亲。通话结束的次日,承办律师将与未成年被害人李四未的通话详情向仓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及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汇报,并表示由于授权委托书不可能取得受援人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授权,本案的刑事代理权存在阻碍。 

  出于对受援人隐私的尊重,且对受援人进行法律援助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受援人,而非违背其意愿导致可能的二次伤害,法律援助中心及检察院与承办律师均认为在是否告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一事上应当尊重未成年被害人的选择,但还是应最大努力为其争取一切可能的权益。其后,承办人再次与李四未通话并添加了李四未的微信,通过微信方式进一步沟通了解李四未的个人情况及争取经济上赔偿的意愿。通过微信沟通,承办律师了解到:受援人李四未与其“老公”王五成是通过网络交友认识的,在李四未十四周岁半时双方在乡下老家举办了结婚宴,李四未的父亲收取了王五成结婚彩礼八万八仟元。李四未本人只有身份证,没有任何银行账号,如果嫌疑人家属愿意代为赔偿,相应赔偿款项只能打入王五成的银行账号。同时,受援人在承办律师告知其王五成无法代表李四未进行任何有效法律行为后,仍然在微信中表示坚持不将案涉事实告知其父亲,但同意与嫌疑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出具刑事谅解书给嫌疑人。 

  为此,承办律师向经办检察官反馈了受援人愿意以出具谅解书方式与嫌疑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意愿,并通过经办检察官与本案嫌疑人赖某的辩护律师取得联系,居中转达、协调双方关于调解谅解的相关意向。考虑到本案中李四未作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很难就民事损害赔偿进行举证(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并未遭受轻微伤及以上伤害,也没有医疗费的开支),且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根据《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工作规定(试行)》的调解促赔精神,承办律师在未取得李四未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授权情况下,冒险协调,促成了由嫌疑人家属代嫌疑人向李四未支付三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的调解协议。其后,更是在承办律师的协调和见证下,由李四未(其男友亦在现场)当场亲笔签下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书,嫌疑人家属亦当场将赔偿款三万元支付给李四未,双方完成了调解协议的履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福州市仓山区关于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成立后首例由区检察院依据《关于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工作规定(试行)》向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的通知援助案件。就案件事实而言,本案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1.本案未成年被害人李四未与其“老公”王五成及本案犯罪嫌疑人赖某均相识于网络交友软件,并从网络发展到实际见面;2.本案的未成年被害人在被性侵害时未满十五周岁且怀孕三个月半;3.未成年被害人的父亲在女儿十四周岁半时收取了成年男性八万八千元的“结婚彩礼”后,将女儿嫁给了这个成年男性;4.未成年被害人坚持不愿意将被性侵害的受害事实告知其唯一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的父亲)。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发生发展的警示意义在于:1.家庭、学校及国家监管机构和网络交友平台应当审慎对待未成年人进入网络交友平台交友,因为未成年人限于自身的阅历、社会经验以及人生观与价值观的不确定性,无法正确识别其网络交友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且往往身陷其害而不自知(比如李四未的“结婚”与怀孕以及其后的与网友见面而被性侵害);2.虽然社会已经进入了互联网信息爆炸时代,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的道路依然是任重而道远,一个未满十五周岁的少女,居然在其父亲的允许下,嫁给了一个成年男性,并怀孕待产;而知道此事的人,一部份视为平常,另一部份有心阻止却束手无策,余下的则是视而不见;3.针对刑事未成年被害人在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时不愿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为该未成年被害人确定合适成年监护人或机构已经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