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仓卫健医罚〔2020〕4号
日期:2020-09-02 10:18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卫健局
被处罚人:仓山刘*宁美容外科诊所(执业许可证登记号:MA2XR5UM235010417D****,负责人:刘*宁)
地 址: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14号福州仓山万达广场C区C2#楼6层617、618、623、625、626、62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3月5日使用非卫技人员壹名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庄惠萍提交的《异议书》(2020年6月4日);2、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7月9日);3、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7月9日);4、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0年8月13日);5、询问笔录2份(2020年6月5日、28日);6、仓山刘*宁美容外科诊所平面图; 7、关于同意福州市仓山区刘*宁美容外科诊所的备案申请(2020年3月30日)复印件;8、仓山刘*宁美容外科诊所门诊登记簿复印件(4月7日至7月9日)为证。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合并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州市工商银行仓山支行,地址仓山区南江滨大道26-1(梅岭观海一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0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