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仓卫健医罚〔2020〕3号
日期:2020-09-02 10:23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卫健局
被处罚人:邵*峰(身份证号码:35010319700616****) 性别:男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8号华福苑天华阁2D单元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仓山区盖山镇郭宅村田埔头66号设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0年5月23日); 2、现场检查照片(2020年5月23日);3、卫生监督意见书 (2020年5月23日);4、询问笔录7份(2020年5月23日、6月5日、19日);5、检查现场拍摄的由邵*峰、郭*意签名的处方签共两张影印件(处方费用合计人民币叁佰叁拾元¥330)为证。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330元),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州市工商银行仓山支行,地址仓山区南江滨大道26-1(梅岭观海一层)。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