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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

来源:仓山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2-09-23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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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区统计局决定于9月旬通过“双随机”抽取辖区内有关单位就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等情况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9月26日-27日

  检查对象

  对受检镇(街道)随机抽取的统计调查单位(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业法人单位、纳入“一套表”劳动工资统计单位、企业研发)的相关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相关专业执法检查重点指标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

  重点检查各单位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情况,独立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情况等。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应提供2022年6月财务状况统计报表(B203),统计台账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明细账、科目余额表)等为上报统计数据提供依据的资料。

  (二)能源消耗企业

  应提供2022年6月份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B205-1表)、能源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煤、油、电、气等能源消耗产品的原始购进发票、结算单(或复印件)或其它购入凭证(或复印件)等材料。

  (三)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1、批发和零售企业应携带2022年1-6月份有关统计报表(E203表)、2022年1-6月月财务报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统计台账及或财务总账及明细账。

  2、住宿和餐饮企业应携带2022年1-6月份有关统计报表(S203表)、2022年1-6月份月财务报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统计台账或财务总账及明细账、收银台营业收入凭证。

  (四)投资领域

  1、建筑业企业应携带2022年2季度《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C204-1表)、《房屋竣工面积及价值》(C204-2表)、施工合同、建筑业总产值相关统计台账、施工进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

  2、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携带2022年1-6月月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项目立项(备案)书等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购置付款凭证、工程三方(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款支付凭证、余额表等会计科目或相关支付凭证。

  3、房地产业主单位应携带镇(街道)2022年1-6月月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X204-1表)及提供2022年1-6月的销售台账、对应的2份销售合同、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三方监理报告。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应提供2021年1-6月份和2022年1-6月《财务状况》(F203表)、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科目余额表、明细账、主要业务合同、发票等资料。

  (六)劳动工资统计单位

  应提供2022年上半年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2-1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2022年上半年从业人员工资发放表、《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外包等其他用工方式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复印件、从业人员工资总额银行转账流水复印件、2022年上半年财务明细账目、企业可以佐证所报数据的其他资料。

  (七)研发企业单位

  应提供202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报表(107-1表)、202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相关情况报表(107-2表)、2021年12月企业会计账(含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关研究开发辅助账。

  备注:上述所有资料必须带原件(不含指定带复印件的资料),所有纸质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携带法人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授权委托,则提前准备好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相关月份有关统计报表、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各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拒绝提供检查资料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有关单位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和会计人员,镇(街道)在检查期间无特殊情况下不要外出,随时等候通知,配合我局检查组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四)有关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只要求做现场检查记录,不要求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有关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不一致且误差较大的情况下,应制作询问笔录,问明数据差距的原因,并询问是否有存在代填代报或者指令报送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询问镇(街道)或者相关部门是否有干预企业自主上报统计数据等问题。

  (五)检查中如有相关人员反映存在有关部门违规干预统计调查单位独立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不论数据是否有误差,对有关人员都必须制作询问笔录,并应及时请示在场的指定负责人同意后,对被检查人员才能予以放行离场。

  (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统计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坚持在现场执法检查工作中落实嵌入式普法,进一步提高执法效果。

  (七)严格执行省、市、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各项防疫措施。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关于公务接待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