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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仓山区房管局 发布时间: 2023-06-1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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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法单位 执法类别 执法区域 证件编号 备注
1 陈晓玲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1   
2 裴文华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2   
3 连秀杰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3   
4 李泽龙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6   
5 张雪芹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7   
6 陈楸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8   
7 裴蕾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09   
8 俞艳涛 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 仓山区 13010316010   
 

  三、执法权限、依据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1 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行政征收 区房管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区房管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1〕13号)        
 
  四、执法程序
 

 

 

  

  五、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电话:0591-8344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