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房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
1 | 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 无 | 行政征收 | 区房管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 区房管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1〕13号) | ||||
2 | 建设单位公开邀请、协议招标物业服务企业 | - | 行政监督检查 | 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 | 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 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 《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闽建房[2004]147号) |
主办: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福州市仓山区大数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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