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大类 |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一 |
物业服务履约情况 |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
1 |
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2 |
物业工作人员是否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有无完整的投诉处理记录 |
3 |
共用设施设备巡查、检修是否到位,有无完整的巡查、检修记录 |
4 |
秩序维护是否到位,车辆管理是否混乱 |
5 |
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和垃圾是否清理及时 |
6 |
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频次修剪草坪、树木 |
7 |
安保人员是否按合同约定配备,巡逻频次达标 |
(二)未严格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
8 |
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是否按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9 |
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10 |
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是否按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11 |
公共水电分摊情况是否按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12 |
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是否按规定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
13 |
应当公示的内容是否明晰、完整 |
14 |
对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履行发现、劝阻、制止、报告的职责 |
(三)未履行移交义务 |
15 |
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是否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
二 |
公共收益管理情况 |
(一)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 |
16 |
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是否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 |
17 |
公共收益支出事项是否填报完整,不缺项漏项,有无按照统一格式公示公共收益管理情况 |
18 |
有无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 |
(二)擅自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经营 |
19 |
有无擅自利用小区内架空层进行经营活动 |
20 |
有无擅自利用小区内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 |
21 |
有无擅自利用小区内公共道路进行经营活动 |
22 |
有无擅自利用小区内其他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
(三)未及时转存小区公共收益 |
23 |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对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在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是否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结余及时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24 |
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将公共收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存入业主大会、业委会专用账户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三 |
住宅电梯更新情况 |
(一)住宅电梯维修管理不到位 |
25 |
有无与具备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合同 |
26 |
在电梯出现故障后,有无及时联系维保单位进行抢修 |
27 |
对业主提出的维保单位服务质量问题有无及时反馈或更换合作方 |
(二)群众反映强烈但未及时申报更新 |
28 |
小区业主对电梯更新意愿强烈,就电梯更新方式、出资方案、更新后管理及维保方案等已达成一致,并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申报更新,物业服务企业有无积极作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更新。 |
四 |
其他服务情况 |
(一)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
29 |
是否将原本规划用于物业服务办公、业主委员会办公等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擅自改造为超市、棋牌室、会所、商铺等,自营或对外出租经营谋取私利 |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
30 |
在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无滞留项目,是否以物业费纠纷、未结款项为由,或通过锁闭场地、破坏设备等方式阻挠交接,甚至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冲突 |
(三)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 |
31 |
发现外墙瓷砖脱落,是否强化巡查,及时设立警示标识、围蔽设施 |
32 |
是否做好地下室排水、防渗漏设施等防汛防台检查,备好防洪沙袋、防水篷布等防涝材料 |
33 |
每季度是否对二次供水储水容器进行清洗、检测 |
34 |
是否有化粪池疏通、清掏等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