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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来源:仓山区信用办 发布时间: 2019-03-2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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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交易中的风险。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而且还具有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投资者融资购入某证券后,如果该证券的价格没有像投资者预期的那样出现上涨,而是出现了下跌,则投资者不仅要承担自己资金的投资亏损,还要承担融入资金的投资亏损和融资的利息成本,将会加大投资者的总体损失;融券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  

  2.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投资者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3.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出现其他严重违约、危及融资融券债权或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投资者也可能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4.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由于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或根据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等原因,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或取消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范围及折算率等,投资者将面临由此所产生的风险并承担可能的损失。 

  5.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等因素,证券公司将相应调整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6.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7.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8.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9.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密码等资料,使用账户密码进行交易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透露给他人或被他人盗取,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10.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如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将面临交易无效、取消交易资格甚至面临处罚的风险。 

  11.担保物被全部平仓仍不足以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将继续向投资者追索,投资者将面临普通账户被采取限制交易、账户资产被冻结等措施的风险。 

  12.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受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本公司规定的整体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限制,也受本公司实际提供的资金金额以及证券数量的限制,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交易因上述限制无法进行的风险。 

  13.由于交易规则与技术原因限制,证券公司实施强制平仓时,投资者将承担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大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负债的风险。 

  14.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网络黑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银证转账系统和相关交收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投资者将面临指令无法正常实施、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或者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的风险。 

  15.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在经纪业务及融资融券业务中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和接受投资者的资金或账户密码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对融资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