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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

来源:仓山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3-03-0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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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委办〔2009〕57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妥善解决驻闽部队及部队官兵的实际困难,全面提升双拥工作水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拥军优属意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
  1、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是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的客观要求。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责任。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部门合力,切实将拥军优属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定期研究,统筹安排,想方设法解决驻闽部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面推进和深化拥军优属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保障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拥军、优属深化发展。特别是2007年、2008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和《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较好地解决了驻闽部队及官兵的实际困难。但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贯彻落实还不够平衡。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出台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或提高“门槛”,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要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增进理解,形成共识。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兑现。各地要加大检查指导和自查落实力度,把拥军优属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和有关部门绩效评估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和省里召开的各军分区警备区第一书记党管武装述职报告会和各设区市委武委会主任述职报告会的重要内容。省双拥共建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拥军优属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限期整改不落实的,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二、完善拥军优属政策,提升拥军优属水平
  1、完善军转安置政策,妥善安排军转干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转安置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团职转业干部的职务。对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一般安排领导职务;接收单位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安排非领导职务,在自然减员、干部调动出现相应的领导职数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转任领导职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营职以下转业干部进公务员队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比例,按照竞争择优、重点安置的原则,尽量安置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同时,要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军转干部到基层和一线建功立业,为军转干部在地方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2、利用地方医疗资源,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各地要根据部队要求和本人意愿,就近为远离部队医院、看病就医不便的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未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可选择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参保经费由所在部队按照《福建省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闽政〔2000〕文298号)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在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足部分由驻地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所需医疗费用经中央财政定额拨付后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地财政安排解决。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随军家属、遗属,应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切实做好抚恤工作,关心重点优抚对象。在全面推进优抚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按《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包括军队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在内的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4、落实工作机制,做好涉军维权工作。贯彻落实《福建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若干规定(试行)》(闽委政发〔2006〕63号)精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处理驻地部队及官兵的涉法纠纷和案件,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交通战备工作,提高通行保障能力
  1、增强国防战备意识,有效保障军交运输。要以军事斗争准备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交通保障需求为牵引,认真贯彻执行部队军事行动道路交通保障有关规定,积极为部队执行作战、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等任务提供交通保障,做好地方运载工具调查统计动员征用工作。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通行安全顺畅。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快铁路、机场、港口、高等级公路、迂回道路等国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通行保障能力,确保部队遂行多样化任务机动顺畅。在编制交通规划、计划和实施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时,应广泛征求沿线部队的意见,认真贯彻国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和各设区市结合交通发展规划,支持驻闽部队营区进出口通道建设,为提高部队的通行能力服务。
  3、纳入地方建设规划,统筹协同有序推进。根据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将乡镇、建制村通往部队驻地、重要军事设施等进出道路,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数据库进行管理,并按相应政策给予支持。
  四、发扬拥军光荣传统,增强支前保障实效
  1、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实现支前运作有力。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方针,不断加强支前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支前物资供应站规范化建设,完善支前快速食品供应网络,建立完善支前数据库和应急保障预案。
  2、切实履行保障职责,提升支前工作水平。积极配合部队搞好驻训、海训和军事演习的场地、道路、通信、食宿等后勤保障,协助做好群众转移、损失赔偿等工作,为部队完成任务提供有力支持。支持部队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用电、通信等具体困难。深入开展军民共建“三挂钩”活动,从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提高“三挂钩”活动的层次和水平。
  3、继续加大支持力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继续帮助部队建设“两中心、一基地”(示范培训中心、生活服务中心、农副业生产基地)项目和“四个一好”(一个好食堂、一个好菜地、一个好饮水、一个好猪圈)项目,多渠道、多形式帮助部队做好各种人才的培训,支持部队炉灶节能改造、推广使用节能热水器、建设沼气池等节能降耗项目,有效改善部队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建设和谐稳定营区
  1、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确保军事设施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部队加强协调配合,对划定的军事设施保护区域,要强化安全管理,共同做好保护工作。
  2、及时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兼顾军地需要。各级政府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安排建设项目时,要尽量避开“两区一范围”;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项目,应及时与军事机关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做到地方建设和军事设施保护相互兼顾,共同推进。
  3、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建设和谐稳定营区。重视做好部队营区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批准设立企业、开发资源等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官兵生产生活的,要事先征求部队的意见;在安排道路建设、通水通电、通讯布局、美化绿化等项目时,要与部队营区规划建设相衔接,尽可能满足部队实际需要,切实解决营区周边脏乱差问题。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营区周边区域的和谐稳定。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