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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仓山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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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0号)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增强低保制度托底保障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残疾人家庭,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二)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三)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

  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二、保障标准

  (一)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因病致贫家庭,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助,另对重病患者本人可增发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不超过全额救助)。

  (二)对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的,或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本人均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低保范围的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按有关政策规定相应享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及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条件而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重病重残困难居民,将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康复训练等专项补助(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低保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重病重残困难居民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核定等,按照低保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认定条件、办理程序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救助精准化和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常态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积极协调医保、人社、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重病重残困难居民医疗费用、残疾等级、享受保险等信息核对工作,提高救助对象精准识别能力。

  (三)各地要组织基层力量做好摸底排查,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掌握符合低保条件的重病重残困难居民,主动告知低保政策,支持其办理低保申请手续,切实增强低保工作惠民实效。

  

                                                                                                                           福建省民政厅

                             2016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