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仓山区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07-15 10:15浏览量:0
来源:政府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投资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仓山区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仓山区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 2013年6月 )
为了进一步实施阳光工程,规范由本区财政或村镇集体出资的小型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国家的法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使用本区的财政性资金、区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投资或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体所有的资金投资的小型工程 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单项工程的施工预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各类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和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仓山区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小型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仓山区小型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局、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小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区城乡建设局)。
第三条 小型工程招标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履行行政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项目主管部门已批准建设;
(二)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且该资料文件经过相关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项目设计图纸质量,小型工程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价应经有资质的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必须在公告发出前3日(工作日)到区小型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小型工程招标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因特殊情况确需邀请招标的(项目有特殊要求或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和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方案并确定邀请对象,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邀请对象原则上不应少于3家。
第六条 招标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本区设立的小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七条 招标公告必须张贴在仓山区政务中心政务公开栏和招标单位所在政务公开栏,并同时在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省招投标网上公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至截标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八条 招标人制定的评标办法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对于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的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一般项目可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实行。
第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5人或7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4或5名,并应从招标代理机构所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意见及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地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对中标项目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五条 评标报告及投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报区监察部门备案,评标结果张贴于区政务中心公开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福建省招投标网或相关单位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由于工程工期要求紧,经专家评审有效投标文件或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可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再次失败的,招标人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相应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施工单位,也可经集体研究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使用本区政府财政性或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体资金投资、单项工程的施工预算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招标,也可以在相应的区属名录库中已报名该项目的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如果名录库中报名的施工单位少于3家的,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名录库外的同等资质施工单位参加随机抽取。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施工单位或该工程涉及公共安全,建设单位认为需要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监理、设计单位,以及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应在区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最高限价,并在确定的随机抽取3日前通知相应名录库中的所有单位。随机抽取过程由建设单位在区城乡建设局、区监察局(或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抽取结果应经建设单位、区城乡建设局、区监察局(或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三方签字后确定中选单位。
第十九条 使用本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镇集体资金投资、单项工程的施工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村自建项目须按“五要工程”的规定办理)可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实施,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为推进本办法顺利实施,确保我区小型工程的规范运作,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小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只负责监督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有关招投标活动后的其他事项,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