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双公示
日期:2023-06-14 15:18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文体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仓)文当罚字〔2023〕001号 |
未按照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福建歌潮娱乐有限公司 |
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276号仓山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三层部分区域A3-1,A3-2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警告 |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