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双公示
日期:2023-09-22 11:40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文体旅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仓)体监管罚〔2023〕001号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建冠深集团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以西福州市仓山区少体校综合馆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以伍仟圆人民币罚款 |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仓)体监管罚〔2023〕002号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州鑫泳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康路160号金山万科里B1-93/94-07号铺位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以伍仟圆人民币罚款 |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仓)体监管罚〔2023〕004号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州文体产业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
经营机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斗门福州市海峡奥体中心;经营场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8号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以伍仟圆人民币罚款 |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仓)体监管罚〔2023〕005号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德智体育(福州市仓山区)有限责任公司 |
福州市仓山区通江路143号融侨外滩B区会所 |
未按要求安排规定数量和资质的救生员上岗 |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处以伍仟圆人民币罚款 |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