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

时间:2024-02-05 15:28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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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5 15:28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七)

事项名称:落户租赁私有住房立家庭户

申报条件:在福州市租住私有住房,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有住房备案凭证;

4.房屋租赁合同;

5.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承租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6.全部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

7.迁入人及其配偶在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迁入仓山区的三江口区域的不提供);

8.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承租人及其近亲属落户私有住房地址后,私有住房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承租人及其近亲属继续落户的,自私有住房所有权人向公安派出所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出之日起超过30日,承租人仍拒不配合迁出的,公安机关将承租人及其近亲属户口迁入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地址集体户。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间共同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和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5.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