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近亲属(落户集体户,含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

时间:2024-02-05 15:3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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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5 15:30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

事项名称:投靠近亲属(落户集体户,含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

申报条件:户口在集体户内人员(院校集体户除外),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被投靠人所在集体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4.迁入人及其配偶在五城区或同一县(市、长乐区)范围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声明书;

5.迁入单位房屋所有权住房或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声明书;迁入商住楼集体户的,提供具有商业住房产权的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

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3. 迁入商住楼集体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间共同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和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