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或者岳父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时间:2023-03-16 14:3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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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6 14:30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一)

事项名称:公婆(或者岳父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申报条件: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被投靠人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子女《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5.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