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或者岳父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日期:2023-03-16 14:30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事项名称:公婆(或者岳父母)与儿媳(或者女婿)之间相互投靠
申报条件: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儿媳(或女婿)与公婆(或岳父母)可以申请相互投靠落户。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被投靠人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子女《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5.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1.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包括:
(1)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
(2)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住宅”);
(2)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未标明房屋详细地址的,另需提供地名办(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门牌号码使用证书》(或《门牌号码更名(命名)证书》)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3)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或租赁合同;
(4)已交房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成套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和《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或《商品房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或《不动产买卖预售预告登记证书》;
(5)已交房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协议书和《房屋排房单》(或其他交房凭证);
(6)经房管、国土或自然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自建住房,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凭证,并由警务区民警核实房屋情况,填写《门牌号码调查报告》。
4.“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