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

时间:2024-02-05 15:31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0

| | |

日期:2024-02-05 15:31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二)

事项名称:未成年继子女投靠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

申报条件:亲生父母、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同意未成年继子女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户内。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亲生父亲(或母亲)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或继父)《结婚证》;

4.亲生父母《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5.亲生父母双方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