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成立集体户

时间:2023-03-16 14:32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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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6 14:32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十三)

事项名称: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成立集体户

申报条件: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以上,单位名下拥有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由单位集体户户管员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的报告;

2.批准单位成立文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3.本单位名下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或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

4.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文件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

5.本单位指定的户口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6.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