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商住楼集体户

时间:2023-03-16 14:47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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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6 14:47浏览量:0

来源:仓山区公安局

 “零门槛”落户办事指南(四)

事项名称:落户商住楼集体户

申报条件:在福州市购置商住楼,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区域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辖区,原户口在福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原户口在福州六县(市)、长乐区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由迁移人本人提出申请;整户迁移的,可以由家庭户户主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落户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 本人(或近亲属)《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近亲属所有权的,提交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夫妻一方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视为夫妻双方共有,双方近亲属均可申请迁入

4. 房屋所有权人近亲属随迁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5. 全部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的声明书。

6. 16周岁以上人员落户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标准的一寸白底照片一张。

备注:

1.办理第一个申请的商住楼产权人落户时,自然成立该楼座的商住楼集体户。

2.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件》、《收养证》、《公证书》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提供父母子女双方DNA亲子司法鉴定书(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和双方现场声明。

4.除就学迁入院校集体户外,未成年人只可办理投靠近亲属,或与近亲属随迁,申请时提供父母《结婚证》,且不能单独立为家庭户户主。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的,另需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1)迁入抚养方的,由抚养方提出申请;(2)迁入非抚养方或未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

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非出生申报方的父或母,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机关当场签字同意,并征得与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