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时间:2024-02-06 03:45 来源:仓山区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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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06 03:45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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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五条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未成年人,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第七十三条 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民,其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子女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无房承诺。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闽公综〔2017〕348号)

  第四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